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農裕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100號),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12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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