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原簡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原簡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發
高明福上1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林進發(已歿)」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進興 (已歿)」。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