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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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5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徐碩廷

被告 林沅萱 即林清松

姚瑞香

林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嘉義市○○路000○0號)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2 年度 嘉簡 字第 15 號裁定(112.03.17)[撤回]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2 年度 嘉簡 字第 15 號裁定(112.07.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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