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29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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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298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29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童來好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惠君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5,805元,及其中新臺幣44,391元自民國110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惠君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吳昕儒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
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