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99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曾傑裕 (即曾添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乙○○於訴訟繫屬後已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丙○○、被告甲○○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嘉義市○○路000○0號)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