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99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李瓊玲

黃宇翎

被告 曾沛綺 (即 曾添富 之承受訴訟人)

曾傑裕 (即曾添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乙○○於訴訟繫屬後已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丙○○、被告甲○○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嘉義市○○路000○0號)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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