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潘崑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民國9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債務人至95年10月9日止共計結帳46,300元未按期給付,其中46,300元為自92年10月17日起至95年10月9日止之消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崑水│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6300││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崑水│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46300││月10日起││新臺幣30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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