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 黃玉燕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嚴若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之訴事件,本院於105年11月9日所為
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遲延利息民國「一○五」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四」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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