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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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原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劉芝菊 被告 邱正雄 被告弘安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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