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28號聲明人 高素月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李清水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及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清水於民國前1年死亡,聲明人係於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命令後始知悉聲明人為繼承人,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文件,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清水應係於大正7年即民國7年3月31日死亡,死亡時無配偶、子女,父 李福 已歿,母高 陳氏蘇 尚存,此有本院依職權向南投縣名間鄉戶政事務所調取之相關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李清水死亡後,係由其母 高陳氏蘇 繼承其遺產,聲明人係李清水同母異父兄弟 高萬枝 之繼承人,並非李清水之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