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靜怡選任辯護人何宛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劉靜怡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08年
8月20日上午11時0分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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