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 柯俊男 被告 劉育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1月5日領取,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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