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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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26號原告 曾致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嘉文 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二、被告嚴嘉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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