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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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31號原告 林介文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木榮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各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繼承人蘇木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開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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