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25號原告MAGLANGUEJENNY上列原告與被告SOLIMANRIALYN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統一證號HD00000000之外人居停留資料,登記之英文姓名與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姓名不符,請確認內容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