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59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李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淑靜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