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26號聲請人泓澤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秋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7月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1月3日屆滿(103年11月1日、2日為週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何宗霖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103年6月27日│25,001元│ER三0三七四二│││1│公司 施幸男 │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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