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11號聲請人 莊曉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6月2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何宗霖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松羿空間設計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103年5月26日│84,084元│BT二二一二三0│││1│司│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