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2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周耿誼 債務人 黃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耿誼前於民國96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黃淑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535,05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周耿誼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319,793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9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淑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