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6號原告 傅劉秋鳳 兼訴訟代理人 傅美靜 被告 謝言言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09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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