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752號聲請人 何金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法;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以107年度監宣字第752號民事裁定命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本裁定於107年10月25日送達聲請人,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