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3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伯豪
王瑞彰 被告 顏財家
顏美芳 顏美華 顏小雲 顏惠瑄 顏祥陞 即 顏明達 顏劭穎 顏立雯 顏維儀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標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