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燁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2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建燁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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