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22號再審原告 詹金信 再審被告 林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欄所載「黃綺雯律師、 林石猛 律師、 王正宏 律師」、再審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欄所載「 湯金全 律師、 湯東穎 律師、 林嘉柏 律師」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