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63號聲請人 楊仁美 訴訟代理人 陳英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D-92731-8│股票│1│1000││├──┼───────────────┼──────────────┼────┼───┼────┼───┤│002│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D-92732-6│股票│1│1000││├──┼───────────────┼──────────────┼────┼───┼────┼───┤│003│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D-92733-4│股票│1│1000││├──┼───────────────┼──────────────┼────┼───┼────┼───┤│004│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D-92734-2│股票│1│1000││├──┼───────────────┼──────────────┼────┼───┼────┼───┤│005│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D-92735-0│股票│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