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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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84號聲請人 邱建華 即 邱彩雲 之.
鄭建雄 即邱彩雲之. 鄭慧君 即邱彩雲之.上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李芳梅 住新北市○○區○○路○○○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邱建華住新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D-0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D-0000000-0││1│1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X-000000-0││1│44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000000-0││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