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60號聲請人 邱嘉玲 相對人 鄭春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票字第86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83││├──┼──────┼───────┼──────┼──────┼─────┼──┤│002│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81││├──┼──────┼───────┼──────┼──────┼─────┼──┤│003│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82││├──┼──────┼───────┼──────┼──────┼─────┼──┤│004│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86││├──┼──────┼───────┼──────┼──────┼─────┼──┤│005│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84││├──┼──────┼───────┼──────┼──────┼─────┼──┤│006│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85││├──┼──────┼───────┼──────┼──────┼─────┼──┤│007│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87││├──┼──────┼───────┼──────┼──────┼─────┼──┤│008│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88││├──┼──────┼───────┼──────┼──────┼─────┼──┤│009│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89││├──┼──────┼───────┼──────┼──────┼─────┼──┤│010│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90││├──┼──────┼───────┼──────┼──────┼─────┼──┤│011│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91││├──┼──────┼───────┼──────┼──────┼─────┼──┤│012│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92││├──┼──────┼───────┼──────┼──────┼─────┼──┤│013│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93││├──┼──────┼───────┼──────┼──────┼─────┼──┤│014│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94││├──┼──────┼───────┼──────┼──────┼─────┼──┤│015│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95││├──┼──────┼───────┼──────┼──────┼─────┼──┤│016│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96││├──┼──────┼───────┼──────┼──────┼─────┼──┤│017│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97││├──┼──────┼───────┼──────┼──────┼─────┼──┤│018│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98││├──┼──────┼───────┼──────┼──────┼─────┼──┤│019│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644││├──┼──────┼───────┼──────┼──────┼─────┼──┤│020│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600││├──┼──────┼───────┼──────┼──────┼─────┼──┤│021│85年11月1日│10,000元│未載│89年12月1日│223599││└──┴──────┴───────┴──────┴──────┴─────┴──┘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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