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7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肇收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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