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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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債權人益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文 債權人 黃勝櫳 債務人 張育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益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勝櫳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