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提聲請狀所述之附表,以確認本件聲請之標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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