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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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45號再審聲請人 張潮鐘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鍾麗芳 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即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8號),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明祖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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