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53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謝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叁萬叁仟叁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美淑於民國94年12月30日簽立借據二紙,
向聲請人借款358萬元,並於民國95年1月5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有利息之約定,詳如附表所示,以每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9年12月6日止,
共尚積欠本金3,033,336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353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謝美淑│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42278││月6日起││二八│││1元│││││├──┼───┼─────┼──────┼──────┼───────┤│2│新臺幣│謝美淑│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1055││月6日起││一五五│││5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謝美淑│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2278││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謝美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1055││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