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他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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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他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他字第150號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 周秉憲 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 周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周建和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周秉憲與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周建和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以106年度家救字第70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88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負擔。本件程序已終結,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徵收應負擔之聲請費用。經查,非訟相對人周建和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婚後育有2名子女,於非訟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為49歲,依105年新北市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非訟相對人平均餘命為31.44年;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另參考新北市105年度最低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2,840元,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可得利益合計為770,400元(=12,840×1/2×12×1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此項費用應由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徵收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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