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黃盈誠 / 林勵之 債務人 黃劉麗珠 (即 黃永旗 之繼承人)
黃宇瀚 (即黃永旗之繼承人) 黃仁祥 (即黃永旗之繼承人) 黃智偉 (即黃永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永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5,121元,及其中131,383元部分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永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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