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俊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6年度執更助辛字第95號、106年度執更辛字第27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新北地院於105年10月27日以105年度聲字第46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受刑人不服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2月13日以105年抗字第1445號裁定抗告駁回,並於同年月27日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06年執更助辛字第95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中;另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經士林地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於106年1月25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14萬元,於106年2月8日確定,並經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06年執更辛字第271號執行中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定及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及如附表二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
㈡受刑人請求本院撤銷新北地院105年度聲字第4640號裁定、本
院106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並重新定應執行刑,然上開裁定既經確定且所包含各該確定判決亦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或變更,則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上開裁定內容為指揮執行,即難認有何違法或有何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9月17日,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則均係101年9月17日後所犯,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依法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難謂有何不當。至受刑人援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惟各案犯罪類型、情節俱不相同,所為刑罰之量定自屬有別,尚難比附援引,亦無拘束法院裁量權自由行使之效力;況前揭裁定於定應執行時,均已大幅調降刑度,且上開2裁定接續執行亦未逾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法定上限27年7月,未悖於恤刑本旨,亦無對受刑人有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之不利情事;且本件依客觀事證更難認有何須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須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尚難謂原各該確定之應執行刑裁定或檢察官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何不當。是受刑人執前開聲明異議意旨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1.07中午12時30分101.12.06之某時許102.01.03之晚間9時許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628號102年度審簡字第527號102年度湖簡字第399號判決日期102.06.11102.07.23102.09.2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628號102年度審簡字第527號102年度湖簡字第3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7.05102.08.26102.10.15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
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毀棄損壞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間某時至102.1.28中午12時20分為警查獲102.01.10下午3時10分許101.12.26凌晨2時許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4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504號103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日期103.04.17103.05.28103.12.19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4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504號103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5.06103.06.30104.01.26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
編號78罪名妨害自由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2.01.08上午9時許102.01.08上午9時許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966號103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日期103.12.19103.12.1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966號103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1.26104.01.26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4.20101.6.7101.4.20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824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138號101年度審簡字第966號判決日期101.7.31101.10.31101.9.17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824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138號101年度審簡字第9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9.17101.12.3101.10.23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
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子彈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2.13101.6.8101.6.7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967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60號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日期101.9.25102.4.30102.6.21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967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60號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1.5102.7.29102.7.28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
編號78910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01.7.2101.10.29101.7.2101.6.5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2號102年度訴字第112號102年度訴字第112號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日期102.6.21102.6.21102.6.21102.8.30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2號102年度訴字第112號102年度訴字第112號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2.7.28102.7.28102.7.28102.9.30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備註
編號111213罪名持有改造手槍寄藏槍砲之主要零件持有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0.11.2799.4月間101.4.21前某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5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5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57號判決日期102.6.20102.6.20102.6.20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5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5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2.7.10102.7.10102.7.10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
編號14151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9.12.16100.2.4100.2.20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2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2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26號判決日期102.3.20102.3.20102.3.20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2.7.5102.7.5102.7.5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