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64號聲請人 蔡財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簡硯姝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6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