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91號原告 李姿慧 被告 邱世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71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2年度審簡字第83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兆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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