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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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49號聲請人 吳大椿 (即 吳林月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112年度除字第7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0000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72009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394010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41701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44201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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