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高裕哲 被告 律文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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