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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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18號
原告 邱雅齡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 律師
被告 何瓊釧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瓊釧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是依原告所陳報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4,653元【計算式:更正後原告分配金額79萬8,635元(6,000元+229元+39萬3,859元+3,894元+800元+28萬6,643元+59元+10萬7,092元+59元)-原告原分配金額40萬3,982元(6,000元+229元+39萬3,859元+3,894元)=39萬4,65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9萬4,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