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九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林世民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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