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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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9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敏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6年度除字第25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金│96年3月12日│34,800元│CU0000000│││││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