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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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72號上訴人昭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建字第72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6,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