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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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45號原告 莊三民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被告 葉芯瑜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4月28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