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5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陳中海 住○○市○○區○○街00巷0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15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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