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何詩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零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