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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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 陳浩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方名武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方名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8年3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方名武於107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300,000元,並簽發本票一紙(發票日期:107年12月19日、票面金額:貳佰參拾萬、到期日:未載),惟相對人至108年3月24日後即未支付應繳之本息,經聲請人催促償還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債務人、債權種類及範圍,均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是判斷某筆債權是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及時,即應依登記內容決之,苟有未合,自不能認該筆債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判決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民法第881條之1明定。蓋為保障交易安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採限制說,明定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始得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所謂一定法律關係,例如買賣、侵權行為等是。至於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當然包括現有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及因繼續性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自不待言。
三、經查,附表所示不動產上設定之抵押權,其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記載「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買賣契約所衍生之債務」,而其他擔保範圍約定亦載明「因債務不履行或買賣契約發生之損害賠償」,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需提出以買賣契約所衍生之債務及因債務不履行或買賣契約而發生損害賠償之債權證明文件,始足證明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聲請人於聲請時雖提出本票影本一紙,惟本院無從自形式上認定該本票所表彰之票據債權即為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經本院於108年9月9日通知聲請人限期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雖具狀表示本件抵押權登記之擔保範圍「雖有包括買賣契約所衍生之債務,然並無買賣之行為,而係前段借貸關係衍生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云云,主張本件聲請之債權係「金錢借貸關係」,並據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乙件。惟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既已明確特定一定法律關係為「買賣契約所衍生之債務」,依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即應提出因買賣關係所生之債權證明文件。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文件資料,既均不足自形式上證明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院自無由准其拍賣抵押物,本件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44│124.44│100分之40│└──┴───┴────┴───┴──┴────┴─────┘┌────────────────────────────────────────────────┐│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地│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下│││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25│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3層樓房│80│94│94│15│23│30│平│鋼筋│14│5.│平│100分│││2│中山南路259│康區東橋│鋼筋混凝│.2│.8│.8│.8│.8│9.│方│混凝│.7│85│方│之40││││號│段844地│土造│2│4│4│9│2│61│公│土造│1││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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