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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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0號聲請人 陳代弟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欣甫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10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曾以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現已更名為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有該院104年度救字第230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揆諸上開說明,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於上訴亦有效力。是聲請人於提起上訴後,向本院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