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抗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再抗告人 何嘉耀 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
徐思民 律師 施苡丞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加密堡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變更清算人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110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筱琪
法官莊佩穎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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