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6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提起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