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暫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暫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暫字第260號聲請人 林汶儒 非訟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
江昇峰 律師 莊艾潔 律師相對人 郭書妍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非訟代理人 蔡宜庭 律師、 林萬憲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所載,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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